一、債務人償還部分借款
2010年5月,蔣某某向李某某借款4萬元,按年利率15%計算利息。2011年年底,李某某開始催促蔣某某還錢,蔣某某以手頭資金不多為由只還了1萬元。之后,李某某多次催要無果,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起訴,要求李某某返還借款4萬元,已經給付的1萬元從利息中扣除,還應支付2500元利息。蔣某某認為,之前還給李某某的1萬元屬于借款本金,只欠3萬元本金及對應的利息。
二、部分還款應視為還本金還是利息
該案中,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順序,應當如何處理,有依據(jù)公平原則,清償時本金利息同時償還,即還款時候看本金與利息的各占多少比例,按比例償還;
本文認為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償還順序的情況下,應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。
(一)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205條:“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(guī)定仍不能確定的,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,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;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,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,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,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!痹摲l實際上已經確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償順序精神,對于長期借款合同,要求當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,可以看出法律更加保護借款人對于利息的獲得,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。
(二)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,利息的獲得是基于本金而取得的,民間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實發(fā)生的基礎上產生的,沒有本金即沒有利息,失去本金,利息也顯的無法無據(jù)。如果確定先還本后還息的順序,那么借款人將與本金相等數(shù)額的錢款歸還后,借款事實即宣告消滅,要求返還利息的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歸于消滅,理論上存在導致利息不能得以保護的漏洞。
(三)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61條:“合同生效后,當事人就質量、價款或者報酬、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可以協(xié)議補充;不能達成協(xié)議的,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。”貸款人之所以愿意將錢款借予他人,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,更多的是希望獲得利息的回報,如果借款人要求先歸還本金那么必然減少利息的獲得,貸款人勢必會要求立即歸還全部本金,從而終止借款合同。同時,對于民間借貸雖然沒有明確約定還本還息的先后順序,但在銀行貸款中,有明確的約定,即先還息后還本,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交易習慣。所以,按照一般借貸關系的交易習慣,也可以確立先還息后還本的還款順序。
來源:法邦網(wǎng)